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绪明、谢保平,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燕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与被告陈燕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