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68号。
法定代表人蔡立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东渚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东渚美田里路6号。
负责人薛海潮,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雷,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东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4月8日,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