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居民。
特别授权。
被告李刚,居民。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