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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洪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民初字第136号
案件名称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洪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姜洪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136号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法定代表人洪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洪林,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

委托代理人姜连生、谢跃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被告姜洪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姜洪林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代理审判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志华附: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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