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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寿光市嘉禧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83号
案件名称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寿光市嘉禧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寿光市xx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83号原告:xxx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钱立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广清,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xx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加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寿光市xx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xxx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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