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芝罘区西南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继霞,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振东五金电器商行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