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3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詹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长志集成吊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RFN84D,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山市场****。
       经营者:石永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宁市城北区长志集成吊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212.5元退还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