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26号原告:某某运动服装公司。
被告: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范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某某运动服装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26号原告:某某运动服装公司。
被告: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范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某某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