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某甲、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310号
案件名称吴某甲、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甲,郑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的商品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于泉州市丰泽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的商品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4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区泉秀街道宝洲路中升雅园8号楼1201室即家中开设明峰家具礼品鞋业淘宝网店,并先后从泉州市鲤城区幸福街“左右鞋网”即被告人吴某甲经营的“鲤城区吴大鞋店”等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Nike)、阿迪达斯(Addidas)、李宁品牌的运动鞋进行销售。

至2013年4月案发,被告人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上述品牌运动鞋共计940双,营业额人民币615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390元。

2、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承租泉州市鲤城区幸福街华联商厦C栋16号店面,经营鲤城区吴大鞋店(又名信兴鞋店),并雇佣吴某乙为售货员。

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用名称为信兴鞋店的QQ号与客户订单,并在该店内向被告人郑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Nike)运动鞋。

至2013年10月案发,被告人吴某甲在该店销售假冒注册耐克(Nike)商标的运动鞋共计1224双,营业额人民币59241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385元。

2013年4月,公安机关发现上述人员犯罪事实线索,经侦查后,于2013年4月3日在被告人郑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2013年10月29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吴某甲上述经营的鞋店查获假冒耐克(Nike)运动鞋43双,同年11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到侦查机关投案。

经鉴定,上述耐克(Nike)运动鞋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另查明,上述二被告人各退出人民币1万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及其三人辨认吴某甲、吴某乙照片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网页截图、聊天记录截图、销售清单、进货、销售情况统计、营业执照、工作说明、暂扣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吴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视为自动投案;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吴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5385元,上缴国库;

追缴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390元,上缴国库。

四、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耐克(Nike)运动鞋43双,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车财发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镇中附引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在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