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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民英与宁波华美洛加进出口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陈民英与宁波华美洛加进出口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民英,宁波华美洛加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3号原告:陈民英。

委托代理人:孔勤。

被告:宁波华美洛加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忠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英与被告宁波华美洛加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民英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陈民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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