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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二法知刑初字第10号
案件名称欧某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知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甲,男,1977年5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羁押,当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道红,系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登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甲及辩护人李道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开始,被告人欧某甲未经“美的Midea”、“海尔Haier”、“小天鹅”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以位于中山市三角镇的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厂房为据点,雇请工人生产、组装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燃气热水器产品。

同年1月28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上述厂房内现场查获假冒的“美的Midea”注册商标的燃气热水器成品202台、半成品15台及假冒“美的Midea”、“海尔Haier”、“小天鹅”等注册商标的配件一批(共价值人民币102130元)。

2013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中山市南头镇中国农业银行内将被告人欧某甲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甲已向被害单位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又查明:第5478887号“美的Midea”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1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

第4534751号“Haier”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1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止;

第1354340号“小天鹅”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

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证明,证实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被告人欧某甲生产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南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声明、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说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说明、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租赁合同、收条及转账凭证、证人欧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辩解以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欧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欧某甲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未流入市场及获利较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单处罚金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证实,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燃气热水器产品的目的在于将该部分产品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另从现场照片及缴获赃物的数量来看,执法人员当场缴获的上述侵权产品虽未销售且未产生违法所得,但被告人欧某甲显然知悉其生产、组装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用于销往市场,其生产行为正是流入市场必不可少的环节。

被告人欧某甲未经“美的Midea”、“海尔Haier”、“小天鹅”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该行为既侵犯了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又破坏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客观上已造成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的后果,且犯罪情节严重,并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被告人欧某甲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欧某甲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欧某甲的犯罪目的是因为家庭困难需要还债的意见,此情节并非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影响对被告人欧某甲的定罪量刑,故此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欧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查获的标有“Mdie”标识的纸箱不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意见,经本院比对,被查获纸箱上使用的“Mdie”标识,字母排列顺序、构图等与注册商标“美的Midea”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在视觉上不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不属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故辩护人所提该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应该产品部分的价值人民币454元应在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中予以扣除。

对被告人欧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欧某甲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美的公司的经济损失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欧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美的Midea”、“海尔Haier”、“小天鹅”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欧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欧某甲及辩护人所提以上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欧某甲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欧某甲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冒“美的Midea”燃气热水器成品202台、半成品15台及假冒“美的Midea”、“海尔Haier”、“小天鹅”注册商标的燃气热水器面板、纸箱、说明书和印刷丝网等配件一批予以销毁,由扣押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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