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5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县天诚超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窑头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3147844427。
投资人:陈听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劲,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安县天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5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县天诚超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窑头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3147844427。
投资人:陈听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劲,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安县天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