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初335号 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南路慢步岭。
法定代表人:孙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一歌,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西店宸业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望海村桥棚216-1号。
经营者:杨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该厂员工。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西店宸业电器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