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301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达宏,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月树,男,系济南市天桥盛达装饰五金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水屯路46号(10区59号)。
被告温州市天安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振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政华,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月树、温州市天安锁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月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月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月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