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85号原告饶世杰,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高云,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标南,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赖xx家具销售店经营者。
被告赖汝南,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系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xx家具厂经营者。
原告饶世杰诉被告赖标南、赖汝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09××××.2)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饶世杰于2014年5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标南、赖汝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饶世杰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世杰撤回对被告赖标南、赖汝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饶世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