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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草草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3076号
案件名称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草草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草草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3076号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经二路225号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1号厂房A2632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市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草草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曹凤姣,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草草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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