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54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赵淑江,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淄博义乌小商品城个体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李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