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1364号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板桥乡高湾村。
法定代表人潘水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雪红,女,1969年7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保罗,男,1973年6月4日出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震,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黄雪红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