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斌,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文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张文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