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15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利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枫禾商城市场。
法定代表人何中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利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