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640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授权代表约翰·莫特利,法律顾问和知产主管。
委托代理人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志坤,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济南槐荫坤坤隐蔽的树服装店经营者,住河北省唐山市县唐自头镇大山王庄村祥和东街27号。
委托代理人李红谦,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钱志坤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计912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