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金泰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金泰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