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1745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青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倍军,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330324198303141194,系锦江区芝彩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倍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