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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陈倍军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锦江民初字1745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陈倍军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陈倍军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1745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青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倍军,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330324198303141194,系锦江区芝彩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倍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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