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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沛城芝勇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民初22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沛城芝勇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沛城芝勇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22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沛城芝勇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鹿湾。

经营者:杨芝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沛城芝勇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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