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民初86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已与被告张丽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