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19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绍发日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邳州市土山镇土山街。
经营者:吴绍发。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绍发日用品批发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