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83号原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里26号院1号楼二层236。
法定代表人:黄天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晖,男,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今日逸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哲。
原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今日逸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