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孝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凤文,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分店,住所地福清市龙田镇。
法定代表人陈为惠,经理。
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