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委托代理人:谷伟。
被告:王文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