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吴海洋,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委托代理人:孙振政,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优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重庆三峡光电科技产业园M2地块2号楼第2层第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兰,执行董事。
被告:杨小兰,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优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洋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优芯电子有限公司、杨小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洋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海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