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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35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金海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35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生。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海兵,南京市秦淮区海兵百货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量公司)诉被告金海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久量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久量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久量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久量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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