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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蔡丽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113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蔡丽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蔡丽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清蒙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孙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剑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叶,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丽武。

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丽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武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50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2450元,合计24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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