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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惠���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401号
案件名称范惠���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惠华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401号罪犯范惠华,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惠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八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穗中法知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2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范惠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惠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获得表扬;

2013年12月获得表扬;

获得嘉奖3次。

已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惠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六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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