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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真贵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6-1号
案件名称林真贵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真贵,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海岸永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林真贵,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文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市金海岸永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正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华,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环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真贵诉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金海岸永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真贵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真贵撤回对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金海岸永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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