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允召。
被告:闫秀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秀敏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