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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杨少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莆民初字第122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杨少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杨少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莆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负责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少伊,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少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黎明代理审判员  林艳艳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爱如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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