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莆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负责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少伊,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少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黎明代理审判员 林艳艳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爱如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