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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德等与北京东方泰洋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22056号
案件名称陈文德等与北京东方泰洋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文德,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泰洋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北京红山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2056号原告陈文德。

原告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亭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爱东,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杰,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泰洋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大队二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付世清。

被告北京红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沪羊场1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莲。

被告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地方镇义兴庄。

法定代表人孙玉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德、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泰洋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北京红山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陈文德、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文德、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德、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文德、台州波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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