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知初字第79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
被告:邬彩芳,系个体工商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彩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经济损失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 阳审 判 员 周定芳人民陪审员 姚远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 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