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戴训乐、戴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二法知刑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戴训乐、戴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训乐,戴某某,李某某,祝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知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训乐,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城步苗族自治县。

2013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5年9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城步苗族自治县。

2013年7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冕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冕宁县。

2013年7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藤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藤县。

2013年7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训乐、戴某某、李某某、祝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大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训乐、戴某某、李某某、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6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戴训乐未经“雷士”“NVC”注册商标所有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公司)的许可,伙同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祝某某以中山市古镇镇租赁的无名加工厂为据点,组织他人生产、组装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NFL28-T5、NFL21-T5、NFL14-T5、NFL8-T5、YZ28-T5、YZ21-T5、YZ14-T5、YZ8-T5型号的支架灯,被告人戴某某负责接受制假所需的原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组织员工生产,被告人祝某某负责记录每日产量。

同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厂内将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祝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NVC”“雷士”注册商标的上述8种型号的支架灯(包括含灯管及不含灯管)、包装盒、包装箱一批,被扣押的上述物品经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18368.9元。

同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将被告人戴训乐抓获归案。

又查明:商标注册号为第30103**号“雷士”商标的注册人是雷士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11类,注册有效期截至2023年4月4日止;

商标注册号为第30103**号“NVC”商标的注册人是雷士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11类,注册有效期截至2023年3月20日止。

将扣押的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雷士”“NVC”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相同。

权利人雷士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出具未授权声明,证实雷士公司未授权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祝某某生产或销售标注“NVC”“雷士”注册商标的产品,查获的产品均属于假冒雷士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训乐、戴某某、李某某、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雷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某兴的陈述、投诉书以及委托授权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制假窝点现场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产品价格证明及未授权证明、中价鉴字(2013)15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陈某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韦某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戴训乐、戴某某、李某某、祝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戴训乐、祝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训乐、戴某某、李某某、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NVC”“雷士”注册商标所有人雷士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戴训乐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祝某某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戴训乐、戴某某、李某某、祝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训乐、戴某某、李某某、祝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戴训乐、戴某某、李某某、祝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戴某某认为其家人已有三人在本案中被抓,且家里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请求法院从轻判决或适用缓刑,因家庭情况并非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此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戴某某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训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祝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缴获的假冒“雷士”“NVC”注册商标的T5支架灯及包装盒、包装箱等物品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