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康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双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仁亮。
上诉人黄康壮与被上诉人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黄仁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前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黄康壮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黄康壮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康壮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康壮撤回上诉,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黄康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