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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康壮与黄仁亮,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114号
案件名称黄康壮与黄仁亮,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康壮,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康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双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仁亮。

上诉人黄康壮与被上诉人浙江自力工贸有限公司、黄仁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前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黄康壮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黄康壮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康壮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康壮撤回上诉,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黄康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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