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武县国美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爱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铭让。
委托代理人:唐建国,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婵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峰。
上诉人成武县国美家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知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武县国美家电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武县国美家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武县国美家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成武县国美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