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富阳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和达,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212。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和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和达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和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该款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