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4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东营市日用工业品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树杰,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东营市日用工业品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