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5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城阳南路东侧466号。
法定代表人:郭京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东,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效波。
被告: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新宇超市,住所地莒县青年北路。
被告:莒县夏庄供销合作社,住所地莒县夏庄镇驻地。
被告:莒县夏庄供销售合作社新宇超市,住所地莒县长岭镇石井一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莒县新宇商贸有限公司新宇超市、莒县夏庄供销合作社、莒县夏庄供销合作社新宇超市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