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滨知初字第31号原告:丁翠仙。
委托代理人:姚小娟。
被告:北京万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锐。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范秀霞。
被告: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悦。
原告丁翠仙为与被告北京万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学教育)、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
2月27日,万学教育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异议。
3月17日,万学教育对上述裁定提起上诉。
4月1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伟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翠仙的委托代理人姚小娟、被告万学教育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民、范秀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华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翠仙诉称:原告受让取得第7437004号“海文”注册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包括“建筑模型;
教学材料(仪器除外);
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
绘画材料;
图画;
书籍;
印刷出版物;
复印(胶片);
照相架;
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等,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
目前,该商标合法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万学教育未经许可,在其编辑、销售的考研系列书籍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海文”标识,并在其主办的海文考研官方网站(http://kaoyan.wanxue.cn)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新华书店销售被告万学教育编辑的标识有“海文”商标的书籍。
被告万学教育未经原告许可,在与“海文”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被告新华书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同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
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人民币;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丁翠仙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第7437004号“海文”注册商标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1组,证明原告享有“海文”注册商标权。
2、《老干部工作实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各1份,证明原告授权他人在图书上使用“海文”商标。
3、(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052、1053号公证书各1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4、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1组,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万学教育辩称:一、被告对于“海文考研”商标使用在先,远远早于原告享有“海文”商标权的时间,故拥有在先权利;
被告并未对“海文”字样进行单独、突出使用,属于善意、有权使用,不构成侵权,原告无权禁止其使用“海文考研”商标。
被告于200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海文考研”作为自己的商标,对“海文考研”的使用具有同一性和历史连续性,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对“海文考研”进行宣传。
在被告的努力下,“海文考研”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荣誉奖项,拥有良好的市场口碑。
被告对于“海文考研”商标的使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在宣传推广、出版图书的过程中,始终将“海文”与“考研”、“万学”、“万学教育”及被告合法拥有商标权的标志组合使用,并未单独对“海文”字样进行突出使用。
二、被告对于“海文考研”品牌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财力进行宣传推广,“海文考研”在全国已经属于知名品牌,在考研领域拥有良好的口碑。
三、被告旗下“海文考研”品牌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对于“海文考研”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不会影响原告对其商标的使用,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四、被告对于“海文考研”商标使用在先,且在2010年10月之前已经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海文考研”,且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万学教育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北京市海淀区海文培训学校承包经营协议、办学许可证,证明2006年10月26日,被告承包考研业务,可合法使用“海文考研”进行业务开发及品牌宣传,被告对“海文考研”的使用要远远早于“海文”注册商标的时间即2010年10月7日。
2、转让合同1份,证明2008年7月14日,被告将“海文考研”业务一次性买断,包括“海文考研”的字号、品牌及全国区域内所有相关业务的所有权,被告对“海文考研”品牌、商标、字号等一系列的使用权早于原告对“海文”商标的取得时间。
3、出书合同、图书销售合同书、账目确认函、图书对账确认函、海文考研系列辅导用书,证明被告将“海文考研”不仅用于教育培训,还用于辅导用书,且用于辅导用书的时间早于原告申请商标的时间。
4、“海文考研”在全国地区创办的分校的分布情况,证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扩大市场,全国大力发展分校,一直在连续使用“海文考研”,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3856号民事调解书、报送商标评审事项清单及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海文考研”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广大消费者已经认可海文考研在考研图书方面的事实,并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6、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联合推广声明、北京环球万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宣传“海文考研”而进行的广告投入票据,证明被告长期、持续宣传“海文。
7、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证明被告在宣传推广、出版图书的过程中,始终将“海文”与“考研”、“万学”、“万学教育”及被告合法拥有商标权的标志组合使用,被告并未单独对“海文”字样进行突出使用。
被告新华书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开庭质证,原、被告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万学教育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海文”注册时间晚于被告的使用时间。
对证据2结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案中被告出版的考研系列图书与原告提交的《老干部工作实录》受众完全不同,内容完全不同。
合同涉及第三方,而第三方本人没有出庭,因此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真实性有异议。
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被告对“海文”的使用是2006年且一直在使用。
证据4不是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此原告不存在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合理费用。
被告新华书店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二、对被告万学教育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且无原件,无法确认真实性,对关联性有异议,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额有200万,没有被告履行付款的凭证,真实性不予认可。
承包经营协议承包的是经营权,该合同不能体现被告能在图书上使用“海文”商标,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字号包括“海文考研”字号、商誉是不能转让的。
合同根本没有被告在图书使用“海文”、“海文考研”的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证据1、2虽系复印件,但说明了来源以及结合其提交的证据5,对被告享有使用“海文考研”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且都是在原告商标申请日之后;
账目确认函、图书对账确认函的时间是在2013年之后,不能证明被告在商标申请之前使用。
合同中也没有体现海文商标的情况。
对系列辅导用书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其中有四本或五本在2008年,其他都是在商标申请之后,被告对“海文考研”没有合理使用的理由。
合同是被告与案外人签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关联性也有异议,约稿合同的签订时间在2014年,不能证明被告使用了“海文”或“海文考研”的商标。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主编发行了系列考研用书的事实。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4是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无法核实是否存在这些学校,也与本案无关联性;
这些学校不能体现与被告有何关系,不能证明被告在持续使用“海文”商标。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4的真实性有待于进一步核实且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确认其证明力。
原告对证据5中调解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调解书不是法院依法认定的事实,对本案无参考意义。
被告撤销商标的理由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对该调解书予以确认。
原告认为证据6中百度推广服务合同是案外人与被告签订,与本案无关,签订时间均是在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之后,合同中无法认定推广的是什么。
对联合推广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对北京环球万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了公章的复印件,真实性请法院认定。
对广告投入票据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系案外人的发票,与本案被告无关联。
本院认为,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发票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故不予确认其证明力;
联合推广合同的真实性尚需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确认其证明力;
原告认为证据7中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被告与案外人签订,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对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涉及的万学教育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证据8中的“海文考研”获得的荣誉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所有的证书的获得是考验培训机构、品牌,培训教育是35类服务类,与图书商品不一样,即便是在培训上知名,也不能扩展到图书上。
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上海温沁休闲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7437004号“海文”商标,权利有效期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建筑模型;
教学材料(仪器除外);
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
绘画材料;
图画;
印刷出版物;
复印(胶片);
照相架;
带有电子发生装置的儿童图书。
2011年4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
2014年1月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了《老干部工作实录》一书,褚昭婷著。
该书的封底有“海文”标识,原告对该书使用上述商标予以了授权。
被告成立于2006年8月15日,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图书批发、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被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6096504号“万学教育”文字及图形商标,权利有效期201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
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
2013年3月21日,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北京环球万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许可被告使用该商标。
2008年4月至2014年3月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中国书籍出版社等出版陆续发行的《考研英语阅读理解高分强化训练120篇》、《2009考研英语易混超难词汇特训手册》、《2009考研英语分级词汇记忆宝典》、《2010考研数学标准全书》、《2010考研数学历年真题解析》、《2010形势与政策及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考研思想政治理论核心冲刺精编500题》、《2013考研思想政治理论真题与考点结构境界》、《2014考研思想政治理论真题穿越》、《2015考研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辅导讲义》考试辅导教材。
书籍的封面左上角均有较大字体标注“海文考研”字样,边上还有较小字体的“万学·海文”四字及万学教育的图形商标。
2014年1月1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小娟来到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通过公证处计算机上网搜索点击链接进入“海文考研官方网站---万学教育集团旗下,遥遥遥领先的中国”,打开其中的“万学网店”页面,点击相应图书并对网上销售展示的系列考试用书的图片予以截屏。
网上销售的图书涉及英语类、政治类、数学类等多个类别的多种考研教材及配套用书。
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052号公证书。
被告对网上销售上述图书的事实予以确认。
2014年1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小娟来到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庆春路购书中心,购买了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的《2014考研思想政治理论红宝书梯度题集》、《2014考研数学线性代数辅导讲义》、中国书籍出版社的《考研英语分级词汇记忆宝典》。
上述图书的封面左上角较大字体标注“海文考研”字样,边上还有较小字体的“万学·海文”四字及万学教育的图形商标。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4000元、购书费104.2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对涉案商标“海文”是否享有合法的在先使用的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依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涉案商标“海文”注册于2010年,2011年转让给原告。
被告自2008年主编发行了一系列的考试辅导教材图书,书籍封面左上角显著位置和较大字体标注“海文考研”系作为商标使用,其发行的图书种类多、涉及多个领域的考研辅导,并通过新华书店以及官方网站等渠道等提供销售,其发行的图书在相关的读者群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相关读者群会将此类图书与被告联系在一起。
由于被告发行的图书上使用“海文考研”标识在原告享有的“海文”注册商标之前,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应当属于正当使用;
又由于被告持续多年发行各种考研教辅书籍,且书籍上均印有“海文考研”标识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其可以在原权利行使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规范使用,并加上适当的区别标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翠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丁翠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