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6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
法定代表人米卡埃拉·莱·迪维莱克·莱米(LeDivelecLemmiMicaela),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城县凯莱德箱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诉被告容城县凯莱德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4年6月1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