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YKK株式会社与广州嘉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1号
案件名称YKK株式会社与广州嘉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YKK株式会社,广州嘉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YKK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

法定代表人:猿丸雅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嘉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润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顿海舟,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智吾,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拉链协会职员。

申请再审人YKK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广州嘉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23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刘永全,广州嘉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顿海舟、王智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YKK株式会社原来是“在拉链牙链带中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号为ZL200610059425.5,该项专利申请日是2006年3月2日,授权公告日是2009年12月9日。

专利年费缴纳至2011年3月2日。

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用于具有不规则形状断面的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可适用于拉链牙链带的连续制造装置,该进给单元包括:第七和第八辊,它们可旋转地支撑在位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上游侧的固定位置;

以及第九和第十辊,它们分别与相应的第七和第八辊相对置,并且由可移动的辊子支撑部件的两端可旋转地支撑,其特征在于辊子支撑部件绕其中心被可旋转地支撑,并且沿垂直于连接第七和第八辊的辊轴中心的直线的方向而由推压装置弹性地推压。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释放和接触装置,用于使第九和第十辊连同辊子支撑部件一起相对于第七和第八辊释放和接触。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其特征在于,第七和第八辊包括沿其各自的圆周表面呈连续的凸起列,并且第九和第十辊包括沿其各自的圆周表面呈连续的凹槽。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其特征在于,辊子支撑部件由V形的杠杆部件组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同步驱动所有第七至第十辊的驱动机构。

6、根据权利要求5的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其特征在于,第七和第八辊包括相同的结构,并且第九和第十辊包括相同的结构,所述驱动机构包括齿轮,相对置的第七和第九辊以及相对置的第八和第十辊通过齿轮相互啮合,并且第七和第八辊各自的齿轮啮合同样的驱动齿轮。

2009年11月19日,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武胜与嘉绩公司签订《产品定购合同书》,向嘉绩公司购买4#单边Y牙机一台,并支付定金5000元。

2009年12月15日,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武胜在公证人员随同下,来到嘉绩公司住所地,支付了剩余款项63900元,从嘉绩公司处购买了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机器。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见证了上述购买过程,并为此出具了(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206966号公证书。

嘉绩公司确认其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上述被控产品的行为。

在比对中,YKK株式会社主张被控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6的全部技术特征,嘉绩公司认为被控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2010年2月24日,YKK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梁晨祺与公证人员一起打开嘉绩公司网站,发现在网站的“产品展示”上,有“Y牙排米机(Ytoothmachine)”的产品介绍。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见证了上述过程,并出具了(2010)京求是内民证字第0607号公证书。

YKK株式会社主张其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用6300元、翻译费用1500元,提交了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

2010年3月25日,YKK株式会社以嘉绩公司生产、销售的Y型材高速排牙植齿机产品侵犯其设计的名称为“在拉链牙链带中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发明专利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嘉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200610059425.5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YCN-100A的Y型材高速排牙植齿机。

2、嘉绩公司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专用工具、模具,删除所有登载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包括产品目录、相关网页)。

3、嘉绩公司赔偿YKK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4、嘉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2010年6月17日,嘉绩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YKK株式会社ZL200610059425.5“在拉链牙链带中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发明专利权无效。

2010年11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无效申请作出第15524号决定,认为YKK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YKK株式会社涉案发明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故自始不存在。

YKK株式会社主张嘉绩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不能成立。

因此,YKK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驳回YKK株式会社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YKK株式会社负担。

YKK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尽管专利复审委员会已针对涉案的ZL200610059425.5号专利做出宣告专利全部无效的第155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但是专利权人已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第15524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受理,故第15524号决定并未生效,本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

一审法院将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的本专利认定为“被宣告全部无效,故自始不存在”,并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结论缺乏事实基础,属适用法律错误。

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嘉绩公司二审答辩称:YKK株式会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依法授权的专利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专利权应当是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应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和基础。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不能受到专利法保护。

YKK株式会社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号为ZL200610059425.5、名称为“在拉链牙链带中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的发明专利,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10年11月2日作出第155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YKK株式会社该项专利权全部无效。

因此,YKK株式会社的该项专利权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YKK株式会社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专利权的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基于诉讼中YKK株式会社专利权有效的状况做出的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YKK株式会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YKK株式会社负担。

YKK株式会社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15524号无效决定,并非最终的生效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了(2012)高行终字第1088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第15524号决定,并判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依据本案存在当时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所规定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这一法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应予再审。

请求: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

2、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重新作出二审判决。

嘉绩公司答辩称:涉案产品在进给时,辊子支撑部件的轴为紧密配合,没有向下移动的空间,不满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辊子支撑部件绕其中心被可旋转地支撑”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故涉案产品不侵权。

本院再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另查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108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09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155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号为200610059425.5、名称为“在拉链牙链带中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的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又查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11日第221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对专利号为200610059425.5、名称为“在拉链牙链带中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的发明专利,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本案在一、二审过程中,YKK株式会社所持有的专利号为200610059425.5、名称为“在拉链牙链带中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的发明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15524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YKK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原二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108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155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YKK株式会社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有相应的权利基础。

但根据再审期间出现的新证据查明,2014年3月1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号为200610059425.5、名称为“在拉链牙链带中用于啮合元件金属线性材料的进给单元”的发明专利作出宣告无效的第22119号决定。

专利权合法有效是法院提供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的规定,YKK株式会社据以主张权利的发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

YKK株式会社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缺乏权利基础。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对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原权利人仍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宣告无效的权利,因此专利复审委的第22119号决定仍有可能被行政判决撤销,涉案发明专利仍有可能重新处于有效的状态。

为保障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仍能行使其诉讼权利,本案作驳回起诉处理。

至于YKK株式会社以其已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为由,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的问题。

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对第22119号决定的起诉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故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判决基于诉讼中专利权的状况作出的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再审过程中出现的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新情况,原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YKK株式会社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退回给YKK株式会社。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