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华与福清市龙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508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福清市龙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福清市龙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吴华,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谢林、段静娴,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龙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龙田镇上一村珍塘村福清市龙固铝业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翁奕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福清市龙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一万元,并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被告福清市龙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