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龙法知民初字第28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杰,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咏怡,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权,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为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