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15、516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剑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景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群。
被告深圳市亿佳实业有限公司黄田新亿佳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林培德,本院在审理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顺景盛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佳实业有限公司黄田新亿佳购物广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4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17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